2014年8月31日 星期日

區域市場的構成( 3 ) 分配事實

任何一種文明現象下,最難以處理的是「規則分配」,而不是自然分配。

對於大多數的經濟準則,未曾說明 「 物資供給、協助對象、產業曲線 」 之下,所發生的「金融轉換 (物資與金錢的恆久比例)」,在這種背景下?優先獲得社會規則認可!而擁有較多機會的消費能力,就算是「富人」嗎?

PS:物資與金錢的恆久比例:依據一個經濟區域的比較,去 「訂定物資條件」 與 「貨幣流通現況」的差異,來決定「物資與貨幣」能具備平衡,而不會發生「通貨膨脹」或「過度發行」,而累積出不良的金融往來。


現在 下午 04:46 2014/8/31 的 「中華民國在台灣」 於「房地產」的異常資金比例,由債權差異所形成,這種差異發生於「流通交易單位」大於「實際發行單位」,造成「過度融資、金融差異」的兩種現象一起發生,這顯示出「房屋是一種無法正常買賣的商品」,正常的買賣是「生活必須、日常協調」下,能夠週轉的;但「房屋買賣」卻形成極限市場。


這關係於:

一、真實債權:借貸條件的來源,經常是疊加債務,而不是清算債務的金融流通;以金融流通作為條件下,許多商品?本身都不可能優於「貨幣發行單位」的 0.03 % 大於這個數開始,就會形成「非發行貨幣干擾」。

二、比例債權:多對於「抵押、切割」的條件下,做出的債務調整,並以債權清償來漸進交付目標物。

三、擁有實體:對於經濟商品的擁有,基於生活條件的許可,而不是經濟模式的增減,所造成的「漲價、跌幅」,來形成生活權益的保障之一;這類條件?在一個持續發展的國家體系中,經常被遭忽略;美國曾有多個先進都市,因為忽略這個特徵,而使得社會階級崩潰。


以所謂分配,表現性最好的?

一、「社會主義」形成的「前馬克思主義」,為管理人們的需求,再提議原則下,建立社會生存條件,並給予人們生活保障。

二、「民主主義」形成的「選舉制度」,來維護社會運行,並且規範社會需求的發生。

三、「極權主義」形成的「最低保障」,構成「階級倫理」的最大特性。

四、「資本主義」形成的「金錢帝國」,構成「世襲文化」再度降臨,使得「富人恆富,窮人恆窮。」


在這三種特徵當中,也顯示出 「國家發展、知識普及、民生文化」 的差異。

這些「分配地區資源」的技術,就成為一種「領導模式」,這當中「統治問題\領袖問題」,則關乎於「社會現狀」,有幾個特徵.......



這是經濟發展中,最奇怪的幾個現象。

一、提早消滅未來的敵人,結果也消滅了自己的未來;何時該消滅敵人?都是錯誤。
ANS:消滅生意往來,不是經濟觀念。

二、阻礙他人共同的目標,結果也阻礙了世人的未來;公開開放低門檻?都是流通。
ANS:提高參與條件,增加往來機會。

三、預期環境市場的存在,結果也壟斷了經濟的發展;不流通物資無價!都是錯估。
ANS:有流通的物資,才能定價買賣。


那問題?回到原點,一個社會基礎下 「分配」 是從什麼時候?開始發生。

一、籌備,產生「資金條件」
二、組織,發生「資金背景」
三、運作,造成「工作實施」
四、擴大,形成「市場確認」
五、轉型,引起「認同差異」
六、合併,組織「分工商議」

這些情節,不管在何時?都一直存在,這也是社會結構下,持續發生的要素。

在每一個工作、生活、個人,都具備分配的條件,如何從分配資源中,做出選擇?

一、視聽癥結
二、常態慣性
三、情節事態
四、環境變態
五、受限阻礙
六、改善實體


一個國家機制下,社會分配的背景?究竟發生什麼情節,這使得人文事實?有太多的差別。

一、傳統文化;傳承共通認定的法則
二、家族文化;內部人群管理的方式
三、人群文化;基於生活環境,所流通的定則方式,進行。
四、潛規則;否定道德良知
五、明規則;認定道德良心
六、法律規範;依據地區國家,制定出的法律。


人們在生活當中,就一直存在分配問題,爭取各種分配條件下?

人們演變出許多 「技倆、伎倆」 來控制 「分配誘因」 的發生。


於是一些,不為人所注意的情節?就一直發生,或說是 「不被告訴、不被說明、不被表示」 的遭遇,而發生更多問題。


一、迴避利益說明;才誘發起不重視,能持掌管理事實。
二、安排利益過程;才建立出團體性,能持長管理利益。
三、沒有利益數字;才不會受到限制,能持續提出數字。
四、積極限制事實;才能夠壟斷參予,能持續掌握實權。

這些情節,就是人們難以查明的羅生門,甚至連關鍵人士,都無法知道自己的角色是什麼?


為了處理這些弊端,人們發展出 「會計、管理、社會」 的科學,來與之對應!

仍有很多社會問題,就存在這其中,所造成的比較,在個案上,也很難有相較的特徵。


台灣經濟發展的歷史過程中,曾經發過許多犯罪事實的金融事件,卻都未曾被「定罪」,而被定罪的幾人?就牽涉廣泛異常嚴重。

重大經濟犯罪 http://web.archive.org/web/20060408001842/http://wantedlist.moj.gov.tw/index.asp
重大通緝案件 http://web.archive.org/web/20060408001938/http://wantedlist.moj.gov.tw/index3.asp


這純粹是遊戲規則之外,還是遊戲規則中,欠缺裁判警告。


近十年,在 「金管會:金融管理委員會 」 的設立下?

金管會網址 http://www.fsc.gov.tw/ch/index.jsp
金管會動態 http://www.fsc.gov.tw/ch/index.jsp#tabs-1

針對許多金融觸法的背景,其實都太寬鬆,而以前在金融體系的寬鬆,早以成弊端,在今天?中華民國政府,是否有能力,可以力挽狂瀾,將這些管理缺失?重新彌補,未可知。

這是非常困難 「 證交稅 」 的設立?在檢視 「 股權分配 」 是否正常?而留下足夠的紀錄,來反向驗證整個股市交易的正當,而非正常。

在金融體系中,有所謂正常,卻並非正當;甚至是不正當的手法,卻是合法的條件。

這使得各種 「金融審議 」,必須要經過複雜的收編,才能認定;一些在金融、保險的利益管理上,就發生過太多不正當的事件,卻都合法....................允許執行。

有些生意人會說:「我要賣多少錢,不該由金管會決定;也不該受「公平會」警告,甚至罰款。」



市場售價的不合理,造成民生消耗,使得社會資源被壟斷,使得人們不能享有其他生活權益。


基於中華民國在台灣,這一事件當中。

一個台灣人,在一生當中,所獲得的分配,出生身體健全,在生命過程中,該獲得的保障,完全運作在「票券制度」當中,這是一個資本文明的形式。

但人們?

會否連自己該在出生後,國家該賦予其什麼權益?

國家該給予其什麼知識,用「人生生活」來解釋人權?

PS:人生生活:自人出生開始,其一生當中所需要的一切,該做什麼解釋?這不是一句狹義的用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