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個人的思維,決定對事情的理解方式。
同樣地?
教育方式會影響人,對事情的理解方法。
但在思維、教育之外?對人影響最深,應該是人生際遇的影響,遇到不同的人,遭遇不同的事情,不論是可預計、不可預計,這都代表【經驗】。
於是經驗的好壞,決定人們將如何進行......
有許多教育內容是【不切實際】【不符事實】【不適理解】時,在大多數人是非常荒謬!這在教育的意義是【盲目崇信教育內容】就可能通過教育設下的門檻,繼續升學或享有未來?
在實際上,當踏入社會環境後,若繼續以被教育的立場?那絕對是錯誤!
大多數人在社會工作中掙扎於生活、薪資,各方面的有限,大多只能選擇妥協,除了妥協之外?那就是遊走在法律秩序邊緣,接觸各種犯罪行為。
因素在【接觸犯罪行為,尚且不被認定為犯罪事實。】
起點在【接觸犯罪行為,尚且理解犯罪的發生要素。】
影響決定在是否犯罪?
人們選擇犯罪的誘因?
一、主動需求:生活需求、環境需要 >> 以犯罪方法爭取滿足
二、被動誘因:發現合適犯罪、檢討犯行要素 >> 智慧犯罪者
三、犯罪條件:多次犯罪、團體犯罪 >> 集合各種犯罪因子
四、尋求認同:集合一、二、三點 >> 對於犯罪意圖的主導
同樣的情節下,資訊規範的不強迫,使得資安條件疏漏缺陷,供給足夠的犯罪可能,也會促使犯罪發生。
教育不要犯罪,卻使得人們遊走在【可能發生犯罪】【接觸犯罪底線】的前提下,推廣各種活動......,甚至進行當事人,未能理解的犯罪行為。
這都是擴大犯罪行為,糾結犯罪團體的現象。
教育過程上,對於犯罪的描述?太過模糊不清,致使發生犯罪時,沒有能力制止?稱呼為【未能告罪】麼?
未能告罪,不是良好現象,終將促使犯罪行為的擴大,使人們忽略已經發生犯罪事實。
在資訊界定上,發生所謂【資訊不足】【不足定罪】的現象,來解釋犯罪認定不足?這往往在包庇罪嫌、罪犯。
這就促使犯罪者,去嘗試不受法律限制的犯罪過程,來有效脫罪。
一、沒有當事人檢舉
二、受害者毫不知情
三、犯罪技術提升
四、查無犯罪軌跡
五、未規範的罪刑
促使法律保護犯罪者,使得犯罪行為不受約束。
一、法律沒有能力證明犯罪
二、法律沒有能力約束罪刑
三、法律沒有實質管理規範
所以?掌握了法律漏洞就掌握了犯罪效益。
學校教育的目的在【培養行為能力】【養成生活認知】,卻不代表思維、智慧的進步,只是依循教育指導的延續?
教育目的指標示什麼?
一、國家認同
二、社會認知
三、人群常識
四、生活能力
五、共同語言
大多數人,在接受學校教育後並不突出,甚至必須看齊一定的【標準答案】不能夠有任何一點疏失,這對大多數人是非常不利,教育制定出固有常識,甚至是綁定一種苛刻感官。
【標準答案】逐漸成為現實,以考試為手段去挑選合適者,這就侷限【受選】【考試】【參與】的不同。
在教育過程中,有許多人離開學校,停止正式教育的發生。
故而?學校教育並不適合於【大多數人】,甚至【過於苛刻】【不良發展】【不適理解】的內容,使得教育環境下,發展出昂貴的補習文化。
一、學校教育的範疇
二、學校資源的狹隘
三、學校條件的疏漏
四、學校養成的定義
學校並不能證明大多數事情,真正去尋求證明的受教育者,將背負什麼做為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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