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2月29日 星期四

公民身份 與 公民權 的實現【廿一、政黨型態、政黨義務、政黨責任】




政黨組織行為不泛因為【語言、族群、活動】但更基礎的原因是【主張存在感】,主張受群眾支持的【共同目標】。


現代【政黨型態】在社會大眾對政黨認定?民間團體組織構成政治主張,並且逐步形成國家共同主張,這使得【民間與政黨】將形成一種【人際】【權力】【階級】【團體】。


【尋求民間支持】擁有廣大民眾支持下,將傳遞起巨大聲浪掩蓋其他各種爭議【操縱新聞】。

【尋求國家資源】擁有國家補助支持下,將穩固政黨經營發展並逐步解決各種【政黨困境】。

【跨越組織溝通】擁有非官方代表,可以進行各種【籌備交涉】夾緩各種【社會關係】。


可能促成【結黨成群】或【狐群狗黨】,藉此從國家運作中侵吞各種國家利益,促成政黨派系的坐大。


【政商勾結】最為嚴重在【政治與商業】控制各種商品稅務之餘,政黨利用商業洗錢,商業利用政黨謀財獨大。

【特權政令】所謂政令代表國家行政命令,大多牽涉【警政】【軍政】的特權背景,寡占國營產業營運收益。

【愚昧教唆】因政黨型態的存在,忽略國家管理制度的實施,這將危害整個國家組織下,影響民間生存狀態。


在很多時候,政黨履行各種責任,基於【黨團代表】的政治關係影響,經常無關於法治。


【政黨保障】源自國家法治範疇容許

【政黨勢力】源自國家法治督促管理

【政黨關係】源自國家法治監督事實

法治永遠無法完善監督各種人事物的關係,總是會發生各種【政商勾結】【以黨謀私】【領政詐欺】

所以【黨團】【黨派】【黨群】形成各種【國家政策】都需要【國家體系】在行政過程的【協調】才有實施的可能。

沒有國家行政體系依法執行所上行下效,政黨亦沒有實際意義,故此?當政黨收買國家行政機構,必定造成政權糾紛。

當中最嚴重是?

【行政不公開】黨派行政特權,猶如軍權國家。

【政黨獨一大】黨派勢力巨大,沒有監督彈劾。

【黨團黑白勢力】黨團與特殊黑道份子結合,形成各種特殊勢力。

【黨團勾結地方勢力】黨團為解決資金,勾結地方勢力進行,形成政商勾結。

故而?曾提起【黨員】必需放棄【公職身份、政府身份、行政身份】是一種很直接的現象,他們擁有這些身份極為容易造成各種私人勢力取決。


政黨責任在代表民眾監督政府運作,但更多時候?國家行政體系運作有政黨勢力就加倍錯誤嚴重。

【依法行政】維護民主履行法治行政。

【合法為上】維護國家法令制度完善。

【政治命令】維護國家行政範圍督促國家發展。

【國家責任】基於國家領土範圍履行法治保護。


在一個國家中,如果有一個非本地民族組織政黨,將會引起國家政權分裂,使得國家利益切割給他國,嚴重將形成喪權辱國。

故此?政黨應向民眾負責,各種政策都應以民為本,但民眾有各種不同族群就意味【勢力分野】,當更加複雜就形成【政商切割】【政黨切割】【政權切割】形成【國中之國 (切割領土、切割人權) 】的異常情境。

在這所謂【國中之國 黨團如同一個吸收國家養份 的 黨國】掌握大權藐視其他族群權益,將造成危害其他族群存續,這都是政黨競爭將引起【切割領土】【切割人權】,這是非常恐怖的情境。

【國中之國 黨團特權 - 無感政治】政黨利益黨團份子擁有各種特權,不對外公開吸收特殊份子享有各種優惠利益。

【國中之國 黨團特權 - 有感政治】政黨利益黨團份子擁有各種特權,且公開公眾各種利益事實來吸引人群加入黨團。

凡是發生切割人權社會利益,必然逐漸造成權益巨大化差異,將直接影響【貧富差距】【公民權益】【社會地位】【歷史紀錄】【生活保障】【薪資收入】【社會爭議】【國家爭議】。

故此?【黨員份子 不得任職 公務人員】應列為重要定義。

相應現象是【黨團】【黨派】【黨閥】如何認定國家事實,才能避免他們淪為【國中之國】?

人類社會演變至今,對國家領土的完整?必需有一致性才能夠形成一個【國家社會】,若有【財團】與【黨團】不顧國家領土完整,來主張自身利益操作政治局勢,那將引起【地區經濟崩潰】【地區政治糾紛】【國家領土衝突】【政權派系困擾】

【個人色彩】【政黨勢力】【政治人物】【社會團體】【政府機關】在各種【政治、外交】都需經過【政府機關】【合法措施】來完成行政流程,無法在行政流程獲得【人權】則為行政體系失常?或行為主張違背法律。

憑藉【個人色彩】媒體塑造形象,意圖逾越國家法治體系,這無疑是違法行為。

憑藉【政黨勢力】運用媒體聲浪,意圖逾越國家行政法案,這無疑是違法行為。

憑藉【政府機關】單一部門職權,意圖逾越國家體系施政,這無疑是違法行為。

憑藉【社會團體】凝聚人群勢力,意圖逾越民主人權施政,這無疑是違法行為。

其他應當懂得國家法治的【代議政治人物、被選舉人、選舉人】就更該明白【法治文明】的實現,才能夠維護國家領土的完整,切勿因為一時貪求新聞媒體聲浪,刻意操作出各種【逾越職權】的違法行為。

雖然個人有言論自由,可做出於善意解釋;但至今為止,政黨都不能代表國家,政黨不能代表政府機關,政黨不能代表行政單位;才能【 遵循法治 】實現【國家發展】【社會發展】為公眾謀福祉。

教唆模糊不明的政黨立場,實施未經過【立法院】【行政院】稽核審議通過【議案】【法案】,自然不被允許有行政事實;當有【個人、政黨、團體】觸犯這種錯誤時?無疑就形成一場政變活動,畢竟這是跨越國家施政層級,引起嚴重違法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