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8月31日 星期六

公民身份 與 公民權【廿七、義務、道德、法律、律師、陪審】



從人群聚集開始,目的都在解決眾人的困擾,經營人群的未來。
這使得人們彼此依賴並形成差異,表現作為在生活過程,這包含「營生、交際、說詞、行為」,這更深入演變出「高低富貴貧賤」的趨勢,來引證人群團體的差異。

差異越大,則各種問題就越趨無法解決,勢必切割人群認同。

在此種情形下,多數人、少數人在優劣淘汰中互相競爭,其目的是主導環境趨向有利發展。

趨向有利發展?

「少數派勢力、多數派勢力」

坐享其成、擁權獨斷、為非作歹、無知唆使,若無公理正義的規則,大多數人都將「代代淪為奴役」,遭各方勢力耍弄所謂........封建思想....….

「高層吃肉喝湯」
「中層大口喝湯」
「下層殘渣敗䒸」

若不投入某一方勢力,則一切都將排除在外,於是所謂的公平就蕩然無存,公理就淪為私權利益。

故此,法律是否有助於人們,完全取決於兩點現象。

「主動 - 依法究責」
「被動 - 告訴乃論」

任何大於法律的存在,將破壞「法律體制 、法令實施」的對像和範圍。

非公認、非明文、非法定的「個人主張、團體主張」,因何種勢力現像推展?亦是很關鍵的組織關係,畢竟這廣泛稱做「你情我願、事與願有」產生模糊地帶的不受限。

人們對自身關係的對像,因社會深度而越趨複雜,

始終演變出三種群體現象?

法律責任 - 懲治 - 為非作歹
公理義務 - 互動 - 彼此督促
互助誠信 - 抗拒 - 為非作歹

在此情境下稱謂「法律與道德」

道德是最低限度的人際關係
法律是團體約束的基本保障

將法律視作工具,不違反法律就沒有義務責任亦是大有人在,甚至利用他人道德義務,壓榨他人良知來獲取優勢?無疑淪為魔鬼。

從義務認知到法律的履行,有無數的教義?卻也無法可框正人心?

這將使得人際關係敗壞,無從於道德義務來解釋彼此責任,法律終將走向一個暴力途徑,其意義是「有利於誰的法律執行」。

「有利於誰的法律執行」

如此,一詞彙證明法律淪為一種「生存工具」,且是一種專業工具,只因為大多數人對法律執行過程並不明白,甚至「法律完全不會告知當事人,你擁有何種權益;該如進行主張,來維護保障自身安全。」

於是?基於各種明文法令的影響,人們有無數猜想,甚至有「不執行法律就不受懲罰」的狡詐心思。

失去制定法律的義意,只因為不公不義的事態,還繼續發生不休,而法律並不能干涉,甚至無法執行,因為執法者的立場有異,未能執行法律對公眾的責任。

監督法律的發生執行,淪為一種頗矛盾的判斷?

不論是當事人,還是受害者、加害者、旁觀者、監護人(警察、主管、地方、代議份子)俱同樣受法律監督?

形成一種「法律派系」「政黨政治」可享有完善法律維護保障,在生活環境將比他人獲得更多人權保障。

提起各種法律授予人權地位的事實,不被法律執行視為「同等地位、公平資格」的事實,法律就會踐踏人權,影響享有的「同等地位、公平資格」。

故此,對於法律上的告知義務,將是宣告人權懲罰前的保障;在我國是律師有義務責任告知辯護對像,使得「不是法院責任」「不是判決責任」去表示當事人在事件中,享有的未伸張法律保障(維護人權)。
對多數人是無法獲得說明,亦無法獲得理解。
只因為法律條文的繁複,引起法律需求的解讀,無法得到法律的主動說明,這使得法律執行陷入盲目不明,各當事人模糊不明自身的意圖,遭到法律派系欺凌「沒有實際舉證」亦「毫無證實舉證」。

如何實踐人們期待的「同等地位」「公平資格」,需要「監督法律制度運作」「安全保障陪審制度」。

審理當庭「錄影 / 錄音」作為證例,還有「抗告、抗辯」的「互訴條例」,對許多人都是模糊不清,甚至是完全未被告知權益,這都是法律疑點。

歐美國家的陪審團功能?甚至逐漸凌駕於「聘雇律師」之上,因為陪審團有權補充「未伸張法律保障(維護人權)」的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