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有失望的主管,只有失望的員工!
沒有失望的業主,只有失望的主管!
沒有失望的客戶,只有失望的企業。
什麼是「失望」,原由是什麼?
每一個管理者,都背負了有限的責任?(有限卻要無限放大在員工身上)
每一個工作者,都背負了過程的責任?(這過程卻無比重要?)
每一個能力者,都肩負了自我的期許?(因為有能對自我期許;還是對終點的期許?投射在哪裡!)
每個工作行為當中,都可以預見人?
如何處事,並且決定自我價值的方式。
每一個工作過程,所傳遞出去的是「責任階段」的達成。
因此,重視一個「平行負責」 的認知,來說明過程差異。
但主管?會這樣輕易就將「看似自己的責任」放在肩膀上,而不推說任何「藉口」,承認自己的責任嗎?
在許多職場?主管一直將「責任下放」來寬鬆自己的工作責任,甚至「自主義務」的現象,來說明員工的責任?仍及擴大員工的責任。
這些現象?就是主管「置身事外」來從輕自己的壓力?
甚至是迫使「能力者「放棄爭議」來說明自己的權利」卻不說明自己應有的責任深度。
「畢竟職場」不是一個人就能夠負擔「營運、營業、管理」,這是一部巨大的機器,要使他動起來,就必須有完整的職能分配。
但「人資管理」在於「企業界」所廣為人知道的是「人力資源」,如何取得「好腳手、狠角色、厲害人物」嗎?
真相是取得「低廉勞力、低價技術、低成本營運」的來源。
因此?不光是看待「低」的問題,經常看到「沒有管理責任、沒有部門職責、沒有義務觀念」卻不允許準時下班「沒有加班薪水、沒有職能加給、沒有補助車資」還要大殺薪資底價?
這是多少「企業主」夢幻?夢寐以求的人力資源,唯有這樣才能大幅度的保障「盈虧利益」,確保企業主的權益!使得企業主「保有最多營收利益」但民生環境下?
要如何確保「整體營收機會」卻仍舊是「精簡人事、精算成本」擴大「銷售層次、通路市場」的建立,才能完善大體的消費收益來源,並節省開支費用。
這種管理現象下?社會環境會開始萎縮,在社會工作者?未必有正常增加工作報酬的機會,畢竟企業都開採取「低廉人力」的取向,來從社會環境中擷取「人才、知識、專業」的供給,這養肥了企業?還是創造企業在「設備、資金」上得一個真正缺口。
許多「專業職能」有很大的「技術避免」 ,在減少大部分人理解「技術其實不是這樣」的真相,畢竟技術的運用?往往可能是天大的謊言,組織而成的一種宣傳?
所謂的「換湯不換藥,換鍋不換湯,換料不換方」的措施,來作為一種「事宜宣導」,並且限制大部分「技術職」跑道轉換的特質?多元就業的形容,事實上「這片天空很窄,沒有大家想像的寬廣。」
許多技術的轉變?依舊沒有太大變化,始終是同樣一件事情,卻必須拆散為「各個部門、許多單位」來做分擔各種工作,並依循這種條件?創造就業機會......
因此?職場上不乏強力的工作者,及茫然不知的工作者,這呈現出非常大的行為特質?
但這會否是取決「工作者職掌」的一種方式?就不被證明。
有些職場,為了獲取其他「專業技術、專業能力、專業素養、專業流程、專業差異」會經由「人力資源」協商「尋找人才來求職」?
而非尋找人才協助就業,當中就是要「求職者積極貢獻」來改觀實際問題,當然求職者的薪資待遇?仍舊是那套「陳腔濫調」「績效評估、職能需求、紅利分配、獎金募集、人員試算、員工計畫」,說明白了?不過是「合理分贓」的方式?
求職者有強烈的意願下,積極表現能力,會主動的達成工作職掌的需求。
就業者有強烈的意願下,尋求合理處理,會主動的溝通工作需求的費用。
這就是「就業 VS 求職」 的不同?
因此「就業」這個字眼?已多久沒有被「重視」,人力資源反而成為幫凶!在增加「就業困難」的背景,增進了求職困境的事實。
因此?在職場當中,留下來的「工作者」所擁有的只會更加少,而且是這群人,在主動的破壞「薪資機會、勞力成本」。
這不免使人想像?
企業主所幻想的「良好營運」,究竟是怎樣一回事?
傳統遊戲「大風吹」來創造合理藉口「管理縮編、人事縮編、 職場萎縮、人力汰換」都扯上「營運保障」是否穩固?
在營運保障之下,很多企業主、管理職?難以明確斷定「營運現象」的常態前,都不會輕易做出「大風吹」,「營運穩固」每一個「企業主、管理職」就想盡一切辦法,做出「大風吹」來達成「降低薪資、減少支出、緩和收益」的政策。
因此;一個職場如何能保有「完善職能」就成為「汰弱求強、汰舊換新」;逆向效果會養成「人事關係、派系說詞」的去確保「人事資格」,這創造太多爭議,而無法獲得取信。
向上負責 = 對工作內容負責是常理,工作者必須證明自己向工作負責,而非是向「高層負責」,除非高層連工作,怎樣發配都不清楚。
向下推託 = 高層對工作職掌不清,完全無法理解職能義務關係,因此推諉下層工作者,在職能上來解釋「工作近況」。
你怕求職者沒有專業
你怕就業者亂花費用
事實上,一切都是「缺乏統籌」甚至是為「非專業者」的統籌行為,因此細分工作責任?你又更怕「支出更高額的薪資成本」?
「魚與熊掌,難以兼得!」這需要智慧,也需要證明。
能夠證明的人是「魚與熊掌兼得」;不能證明的人,你會如何處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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