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年8月30日 星期六
公民身份 與 公民權【卅九、法律準則、人權準則、人權保障】
生活在人群..........
受法律宣告約束,
受人身規則限制,
在很多時候?法律並不主動告知任何權益,法律是不主動告知權利益義務,致使當事人權益受損的情境?在各種法律事務上,經常可見。
依據【 憲法 保障人權 】【 民法 保障人權 】【 軍法 保障人身 】的條件下?不論 法律 由誰主導都可能有一個最大問題;
【 宣告 當事人權益 的存在,該在何種情況下發生? 】
對現行犯罪者
對犯罪現場
對受害者
對犯罪過程下,將觸及犯罪現況下,如何認清自身在犯罪景況下,該如表態?
法律 對 人權準則?
一、緘默等待蒐證完成?
ANS:在蒐證過程中,任何能表示犯罪過程中的現象,皆可做為證據。
二、等待警察與律師宣示當下權利?
ANS:在法律宣判正式罪名、罪刑前,事實違反法律遭明文法律約束。
三、法庭對犯罪過程,蒐證建立犯罪過程?
ANS:基於各種可認知的犯罪現場記錄,建立可供法律認定犯罪事實。
四、索賠犯罪受害者,不受法律主動追溯賠償?
ANS:基於犯罪者造成的一切損失,在法律依據下,向犯罪者索賠不受到法律主動支持,應為法律主動提出索賠來減少犯罪意圖。
五、描述犯罪情節輕重,影響犯罪判刑條件?
ANS:對於犯罪過程發生?
1. 選擇犯罪方式:嘗試各種犯罪行為前,是否存在犯罪意圖?
2. 選擇犯罪工具:取得犯罪工具的來源,是否存在犯罪預備?
3. 選擇犯罪行為:犯罪者估量犯罪過程,是否存在犯罪認知?
六、【預謀犯罪、誘使犯罪、非自主犯罪】的情節差異,對多數人影響重大。
ANS:當事人淪落犯罪情節下,是否為犯罪受害者?
1. 預謀犯罪:有意圖規劃犯罪發生。
2. 誘使犯罪:遭到 恐嚇、教唆、利誘,引起犯罪發生。
3. 非自主犯罪:因各種突發可能形成犯罪現場,需組織犯罪過程來認清犯罪動作。
人權 對 法律保障?
一、人權被動配合法律申訴?保持靜默接受法律訊問。
ANS:面對【警察、法律、憲法】的執行時,保持緘默配合警察訊問是基本人權。
二、人權主動配合法律申訴?敘述犯罪經過指證事實。
ANS:基於【警察蒐證、法院組織、憲法人權】的主張下,偵訊犯罪現場的【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】組織完整案例。
三、人權意圖改變法律判決?隱匿犯罪舉動影響審判。
ANS:於【警察蒐證】過程,隱匿犯罪現場的任何犯罪行為。
四、人權有意虛構法律糾紛?促使法律做出錯誤審判。
ANS:虛構任何不實犯罪情境,致使誤導整個犯罪情節認定。
五、人權有意利用法律加害?供認虛構犯罪經過錯判。
ANS:虛構任何犯罪現場不實消息,誤導整個犯罪調查認定。
人權保障 的 實際現象
一、犯罪者人權存廢?
【犯罪後自首】犯罪自首、歸還贓物、供認其他犯罪同夥。
【犯罪後逃逸】罪嫌逃犯
二、指證/供認:實際犯罪過程 (判例法系)
三、法律認定犯罪觸犯法令 (明文法系)
四、罪嫌未經過審判前,有權保持緘默,等待配合偵訊。
五、偵訊過程中,任何人權皆需舉報相關【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】發生【犯罪經過】。
六、舉證犯罪現場的一切犯罪經過,有助於重建犯罪事實,有助保障社會大眾的人身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