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3月31日 星期日
公民身份 與 公民權【廿二、執法身份、公職、警務、從業】被放棄的【公理正義】【道德義務】是因為【沒有履行】
法律沒有人情義理?但人情義理往往最接近人群關係,使得將剝削人情義理來獲取【乍似如此】【疑似如此】的敘述並結束各種不明紛爭。
故此?下一個基礎就是【並非同意如此】【沒有如此同意】的演變下,將形成巨大紛爭,在這種情況下,很多人訴諸【暴力】【仇殺】【狡詐】【騙局】【框套】甚至各種【負面】。
這絕對是【法律】未能夠解決問題,亦沒有可能解決問題前,對當事人的最佳處理方式。
故此?為人者相信因果報應就該有公理正義的執行,而非縱容那些【不良者】【犯罪者】繼續各種陰險狡詐行徑。
最高執法單位是【高等法院】【地方法院】【地檢署】【警察局】,但他們從不主動偵蒐任何一切犯罪行為,甚至以自身權責不足為由,拒絕執行各種法律義務。
如此【捨義不從】【公理不行】的環境下,社會環境將走向一個巨大錯誤,即【冷漠孤傲】。
一個冷漠孤傲的社會關係,除卻【權勢】【財富】將沒有其他主張存在,這將墊定【草菅人命】【謀財害命】【無良社會】的國家基石。
如何主張國家之內的【義務責任】【維護公理】【守護法治】,這不是一種教育問題;是一種從【人】而起的關係。
從人群教育的初期,每個人的基礎是受家庭教育影響,每個人是否接受【集體教育 (幼兒教育、兒童教育、入學教育、中等教育、高等教育、大學教育) 】都有著【環境】【對待】【理解】的不同差異。
故此?很多人為求成長,可謂是【心機狡詐】的參與各種【集體教育】並從中獲取各種【不法為】【不道義】【不誠信】的違法特權,當他們獲得之後?將造成【勢力標竿】【社會動盪】【國家衰敗】,因為他們是一種【利益關係】,在他們執掌下一切法律將變成毫無意義,生活將因此支離破碎在無一點正常。
因此?何謂執法工作?何謂理念義務?
【執法行政】對法律的貫徹是【依法履行】,而非是【公平正義】。
【公職權責】對法律的遵循是【依法行政】,而非是【維護秩序】。
【警務執法】對法律的實現是【依法執行】,而非是【人群義理】。
很多人對【工作理念】的態度越是走到極限越是不法事實,甚至是【怠忽其職】【黑白交錯】【貪污舞弊】。
所以【從業】二字對人生有巨大影響,對其他人影響就更甚巨大。
每一個行業都隱瞞其對社會的不義一面!
【醫師 用藥詐欺 虛偽治療 (止痛劑能治百病) 】
【教師 照本宣科 教學散漫 (考試能定誰生死) 】
【警察 收賄弊案 特權囂張 (執法不公無道理) 】
【政客 算計利益 特權操盤 (拿權拿利黑操作) 】
在社會環境下,有很多事情?容易解釋是.........
【內行騙取外行、外行騙不懂,不懂做宣傳,宣傳做詐欺、詐欺做直銷】
所謂【匡正人心】在許多時候?全然虛偽得毫無一點公理正義。
【老闆員工計較薪資調整】
【政客民眾計較選票政治】
【民眾政府計較社會福利】
在如此景況下?人們對【權貴勢力】【公理正義】演變成一種【生存壓榨】,而非是【社會共存機制】,這將逐漸趨向【財團主義】而非正當的【經濟主義】;財團勢力派系,奴役人身性命。
執法的最高現象為【死刑】需廣泛定義在【各種違法事實均有最高死刑判決,才能嚇阻犯罪行為。】
現代社會【殺人的方式多樣化】不論是【逼迫、壓榨、詐欺、偷竊、拐騙、劫掠】都可以形成【緩慢殺人、虐待殺人】甚至【逐漸殺人】的現象,可謂達到【大規模殺人現象】,犯下各種殺人技術均需以【死刑定讞】來處理,才可以【匡正人心】【誠信道義】。
近代社會大規模殺人現象:
一、長期失業無疑與殺人無異。
二、壓榨勞智利益與殺人無異。
三、詐欺人命身家財產與殺人無異。
四、虐待人命窮苦辛勞與殺人無異。
百分之八十 80% 的 社會大眾 面臨損失,將養出少數 百分之二十 20% 的權貴富裕!
百分之八十 80% 的 社會大眾 血汗努力,卻只能【溫飽求存】【壓抑渡日】【不敢伸張】。
百分之二十 20% 的 權貴勢力 富裕非常,只會是【集權主義】【關係利益】【特權優勢】。
現今社會背景下,【勞智付出,薪資收益】就形成一種不正常文明,因為人權並未獲得伸張。
其真實原因是什麼?
一、公司不賺錢?
二、老闆不賺錢?
三、企業不賺錢?
四、到底誰賺錢?
【解決人群問題、解決社會問題、解決公眾問題】是【執法】最廣泛義務實踐安全責任,不是虛偽應對而是一種道德行為;慎乎是【職業道德】【社會道德】【建立人群關係】【建立社會公理】
故此?執法身份者需受更嚴厲的約束,他們在公眾秩序下的一切行為都是【義務道德】,若行為表率沒有如此為前提,則必定是巨大危害。
因此?基於【解決人群問題】必需有【安排】【規劃】才能走向一個穩定正當發展。
每一個失敗的公權力,無不是形成【勢力團體】【財閥團體】來壟斷各種社會發展下,應建立的權益;當這些因應而生的權益不存時?人們將更難以主張自身安全。
現代人身安全
一、人權保障【投票權、選舉權】
二、從業職業【就業安全、薪資保障】
就業安全:保障工作環境的人身安全
薪資保障:保障薪資所得的生存安全
三、社會環境【居住安全、消費安全】
居住安全:人身自由、法律保護、生存安全
消費安全:民生物價、薪資所得、儲蓄條件
在【執法】兩字的範圍下,【國家、社會、人群】需要因應主張的【代議政治】能否正常表達【社會人群的生存意志】?
這將會是【多數人決定】【少數人決定】的詭譎情境,可謂是【執法掌權】對多數人的壓抑是【人身安全】卻未必人人都活得安心順利。
【公理正義】缺乏【公開公眾】就淪為政治工具,權貴利益。
【道德義務】缺乏【公平安全】就淪為不法壓榨,怠惰失德。
現代執法者包含【公職人員】【警務人員】【社會從業】交織起的【社會環境】,若有一環的權益受損必定連帶整個社會一起受損,所謂人權資格是無處不在,若不能為人們主張,最終將在如此擱置下,醞釀出各種彈劾、抗爭、追討、仇殺。
穩定一個現代社會是【生存權益】【人身保障】,對於違法者是【法律制裁】【道德約束】;這些權益不存在時?沒有人活得正當,自然就失去執法意義。